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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买卖采挖沉香树 海南两男子获刑

2017-11-1 03: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078| 评论: 0

摘要: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擅自买卖采挖天然生长的沉香树案件作出判决,两被告人因此获刑。被告人符某添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邢某弟犯非法收购 ...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擅自买卖采挖天然生长的沉香树案件作出判决,两被告人因此获刑。被告人符某添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邢某弟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2016年8月初,被告人符某添的表哥让其出售在其老家“祖宗地”灌木丛天然生长的一株沉香树。符某添找到被告人邢某弟。邢某弟查看后嫌树木太小而未购买。符某添将此情况告诉给其表哥后,其表哥也同意不再出售。

几个月后,2016年11月30日,符某添同意将该沉香树以300 元价格出售给邢某弟种植。当天15时许,邢某弟带上同村的郑某弟,两人携带工具去挖该株沉香树,邢某弟先将沉香树挖倒,又砍掉树枝,并当场将购买树款300元人民币交给符某添,完成交易。后邢某弟联系他人将沉香树装上拖拉机时,被该村村长发现并现场制止。

随后,符某添当场将300元还给邢某弟。此事过后,邢某弟给符某添200元,让其将沉香树重新种回原处。不久,符某添找人把树重新种回,然而由于受损严重,该株沉香树没能成活。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符某添无视国家森林法律规定,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出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树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被告人邢某弟无视国家森林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资购买并采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树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鉴于被告人符某添、邢某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也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符某添、邢某弟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知识] 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沉香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将天然生长的沉香树从原生地移到其他地方种植的行为是采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本案的两被告人没有办理采集证。《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两被告人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申请。在未经批准也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为达到非法买卖的目的,采集天然生长的沉香树且造成沉香树无法成活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被告人因此获刑。至于两被告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则为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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